女儿依法负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,该义务与性别婚姻状态没有关联,不会因为女儿出嫁户口迁移就自动免除,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强制性责任,不存在任何豁免情形。
无论子女是儿子还是女儿,成年且具备经济能力后,都需要对年迈、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履行赡养扶助和保护的责任,这也是子女需要终身遵守的法定责任。民间流传的嫁出女儿不养老的说法并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,不能作为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依据。如果父母出现缺乏劳动能力无法维持基本生活,或是身患疾病需要照料、经济收入难以支撑日常开支的情况,成年女儿必须主动承担赡养责任,包括提供生活费用、日常照料、医疗支出等相关保障。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二十六条规定,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、扶助和保护的义务。如果女儿拒不履行赡养义务,父母可以通过合法途径主张自身权益,向法院起诉要求女儿履行赡养责任,以此保障自身晚年基本生活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壹千零六十七条规定,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,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,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。
法院会依法支持父母的合理诉求,判令女儿承担对应的赡养费用,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,还会被依法强制执行,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